第1节 概 述 1.1 抗震加固的程序 1.1.1 抗震鉴定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进行抗震鉴定,抗震鉴定是进行加固的前提,鉴定与加固前后延续。 当房屋设防烈度不提高时,已按原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(试行)》(TJ 23—77)加固或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 (TJ 11—78)设计的建筑。此类建筑可认为已经符合现有建筑的抗震要求,不再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。 现有建筑不符合抗震鉴定的要求时,可采用“维修、加固、改造和更新”等抗震减灾对策,本章中专指“加固”。 1.1.2 加固设计 在加固设计前,除必须进行抗震鉴定外,仍应对建筑的现状进行深人调查,特别应查明建筑是否局部损伤等。对已存在的损伤应在抗震加固前进行专门分析,在抗震加固时一并加以考虑,以便达到最佳效果。同时也应考虑到,建筑物是否面临维修,或者从使用布局上近期是否需要进行调整,以及外观是否需要改善等因素,宜在抗震加固中一起进行处理,尽量避免抗震加固后,再行维修改造,损伤已有建筑。 1.1.3 加固施工 按照国家建设程序,必须在设计完成并经过审查后才能进行施工,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和有关规范、规定施工,对抗震 第117页
加固工程的施工而言,尚应符合以下要求: (1)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。 (2)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,应暂停施工,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。 (3)当可能出现倾斜、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,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。 1.1.4 验收并交付使用 施工完成后,业主应组织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质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,验收时发现工程问题,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,验收合格后,工程方可交付使用。 1.2 抗震加固设计的总体要求 1.2.1 确定加固方案的原则 (1)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,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、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,并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,注意美观。 (2)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,并应减少对生产、生活的影响。 (3)抗震加固方案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原理。不论是新建建筑的设计,还是现有房屋的抗震加固,抗震概念设计的原理都是非常重要的。由于地震运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,以及结构计算分析的模型、本构关系的误差以及与实际情况的差异,使得所谓“精确的抗震分析”很难有效地控制结构的抗震性能。相对抗震计算而言,更有效的抗震措施是概念设计而不是计算,结构抗震性能的决定因素是良好的概念设计。因此,抗震加固必须遵循抗震概念设计的原理与方法,对现有房屋的抗震加固来说,尤为重要的是要有房屋整体的加固思路,防止“头痛医头,脚痛医脚”,避免部分构件加固后薄弱部位的转移,导致房屋整体抗震可靠度不能提高的情况。 |